旅游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来源:产品2 日期:2024-01-06 12:12:35 浏览量:21次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一起看看有哪些助力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好的。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一起看看有哪些助力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3.《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近年来,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科学技术研发,提升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国家持续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轻企业研发方面的资金压力。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按实现经营净收益的特殊的比例收取租金分成,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7项。

  近年来,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引起业内外广泛关注。

  答:好的。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一起看看有哪些助力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3.《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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