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产品2 日期:2024-04-11 17:15:34 浏览量:21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局)、税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纾困政策落实与企业创新发展工作,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扎实实为广大文化和旅游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现将《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政策清单和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抓好惠企政策推送,提高市场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扩大受益面。对于符合政策条件但未申领的企业,要列为重点对象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国和各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1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说明:①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出版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②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依据相应类别确定是不是适用退税政策。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获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能够轻松的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5.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⑴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⑵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⑶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⑷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⑸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⑺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8.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1.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46号)

  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2〕30号)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按国家、省规定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企业费率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省级统筹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阶段性下调50%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合乎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每月按企业为合乎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每人每月2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的品质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

  1.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的品质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2.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3.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4.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

  5.开展保证金试点地区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

  1.申请: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48号 市场管理科1013室,收件人:梁小姐,电线.审批及送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旅游服务的品质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申请人按通知的方式自行领取或邮件接收,并凭取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后务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及时完成质保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原因,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于2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重新申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2022年新春暖企惠企十条的通知》(江府函〔2022〕14号)

  对近两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22年6月底前纳入我市规模以上统计的在册登记民宿,每家民宿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民宿、演艺等文旅企业。【申报截止时间】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2022年新春暖企惠企十条的通知》(江府函〔2022〕14号)

  加大对文旅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对企业在上半年新增(续期、展期视同新增)及存量贷款的利息按照同期LPR计算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期限最长6个月。

  1.补贴我市文化和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文旅企业)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续期、展期视同新增)及存量贷款。每家文旅企业原则只能申请一笔商业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贷款类型仅限用于保证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费用的短期流动性贷款,以及文化和旅游项目贷款。其中,对短期流动性贷款贴息予以优先支持。每家文旅企业贷款贴息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

  4.贴息原则为“先付后贴”,即文旅企业先支付贷款利息后再申报贷款贴息。对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主办: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方式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中国侨都政务微博江门政府网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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