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度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资

来源:产品2 日期:2024-04-29 14:01:43 浏览量:21次

  本文原标题:《关于申报2019年度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充分的发挥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全市文化旅游产业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宣发〔2018〕10号),结合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实际,现将2019年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切实发挥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将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努力实现我市“十三五”确定的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

  1.支持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3.支持构建现代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体系,对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集市、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等予以支持。

  4.支持国家、省、市级文化旅业创建项目、行业服务的品质提升项目及标准化建设等项目;支持重大文化旅游课题和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规划编制等;支持招商引资、市场开发和平台建设等项目。

  5.支持旅游大景区、旅游度假区、集散中心等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特色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等。

  6.支持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旅游与金融、科技、体育、养生、生态、特色小镇等融合发展项目。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

  2.项目单位已在市内金融机构获得文化产业项目专项贷款,且贷款资金已到位。

  3.贷款必须是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贷款时间为贷款正式合同上明确标注的时间,限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之间(含截止日期),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已取得2019年兰州市文艺发展扶持奖励的项目(文化活动、舞台艺术、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图书)不予扶持。

  1.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廉洁承诺书(附件3)(电子版请从中国兰州网下载)。

  4.项目投资概算、实施进度说明以及国家和省、市、区县财政投入和支持情况说明。

  6.项目单位近三年的审计会计报表和报告(审计会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要求具备一定资质、且行业综合评价达到3A及以上)。

  除以上“项目补助”要求的六项材料外,另需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连续三个周期的贷款利息结算凭证、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相关支付清单原件(须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以上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必须规范、盖章齐全,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提供全部材料电子版(备份光盘)。

  各区县的文化旅游项目申报材料,经区县文旅、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宣传部门,区县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并报市委宣传部。同时,区县文旅局报市文旅局,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旅局共同组织初审和专家评审后,提交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1.各区县要格外的重视申报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核谁负责,严格按照《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切实将有潜力、发展前途好、辐射带动性强的文化旅游项目推荐上来。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条件,自下而上、逐级受理、层层把关,对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的要严格把控,不得越级直接申报。

  3.请于2019年6月28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市委宣传部518室、市文旅局产业科,逾期不予受理。

  依据《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为逐步推动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三)构建现代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体系,对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集市、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等予以支持。

  (四)国家、省、市级文化旅业创建项目、行业服务的品质提升项目及标准化建设等项目;重大文化旅游课题和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规划编制等;招商引资、市场开发和平台建设等项目。

  (五)旅游大景区、旅游度假区、集散中心等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特色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等。

  (六)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旅游与金融、科技、体育、养生、生态、特色小镇等融合发展项目。

  (一)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在本市纳税及统计登记的文化旅游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旅游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列门类,纳入兰州市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并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三)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清晰合理;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符合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项目形象进度、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申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对列入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景观建设及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落实自筹资金,项目形象进度、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申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不含土地相关联的费用)0.5亿元。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对于符合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列入文化旅游重大展会、节会、演艺及宣传推介活动、重大文化旅游课题研究、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前期规划研究和临时性安排下达的工作任务等,按照省市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意见、招投标结果和参照有关的文件或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条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身份出品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或在院线公开放映或获得国家新广总局批准影视节(展)奖项的,每部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17:30-22:30)播出或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影视节(展)奖项的,纪录片(反映兰州文化旅游内容)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影视节(展)相关奖项的,按每集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部电视剧、纪录片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单位投资创作、向文化或有关部门报备的原创演艺节目(含旅游演出节目)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作品年演出场次市内超过50场次或市外超过20场次,演出成本累计在250万元以上,演职人员平均在2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九条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须含本土文化旅游元素),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播出或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或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或入选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按照作品时长和1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部动漫作品,单片剧不超过5万元,系列剧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单位研发的手游、网游等原创游戏产品,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正式运营或销售的,单机版类产品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网络版类产品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原创文学艺术作品、涉及兰州地域内文化研究作品,单独成书并取得国家书号出版发行的,单批印册在2000本以上的,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作品印册每增加500本,再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单部作品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单位研发特色类文化艺术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产品、文化科技类产品、文化创意类产品、旅游纪念类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审批形成产业化规模并正常经营销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单位,每类产品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单位出口文化旅游类产品,年度出口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出口额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补助1万元,单类产品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在大型剧场、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等室内外场地举办的音乐节、艺术节、马戏节、美术节、工艺节、旅游节等各类大型商业性文化旅游展演活动(有政府出资的除外),总组织成本达到200万元的,给予每次活动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单位举办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米以上的文化旅游会展(有政府出资的除外),每场展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文化创意融合项目。鼓励单位利用老旧厂房、老旧建筑、老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或新建各类文化创意等产业园区(街区),建成并产生经济效益,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民办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演艺场馆、文化集市基地等文化场所建设项目(有政府出资的除外),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土地、展品相关联的费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项目。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连锁经营不累计),对经营场所改造成或新建成网咖、网界、电竞馆的,建成并产生经济效益,单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实际投资总额(仅包括改造、装修和设备设施费)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出版印刷行业升级改造项目。出版印刷类单位实施数字绿色出版印刷设备和产能升级改造的,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当年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仅包括改造、装修和设备设施费),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文化娱乐场所升级项目。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单位(连锁经营不累计),对经营场所改造或新建建成并产生经济效益,单店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实际投资总额(仅包括改造、装修和设备设施费)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电影放映场所升级项目。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影院单位,对经营场所改造或新建建成并产生经济效益,单店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实际投资总额(仅包括改造、装修和设备设施费)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建成并产生经济效益,实际投资金额达到5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支持新兴文化旅游+项目。鼓励利用设施农业、古镇街区、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或新建成含有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四项以上的休闲文化旅游性项目,旅游服务设施完备,建成并产生经济效益,实际投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不含土地相关联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融合项目、新兴文化旅游业态项目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三)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是指注册地在兰州地区,向本地区确定的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取得的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不得叠加享受财政贴息,逾期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贷款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所付利息的60%,贴息期为上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20日。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个人每年按照申报通知时限通过各县区、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宣传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向市委宣传部或市文旅局推荐申报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补助和贴息,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时需提前了解如下事项:

  (一)申报的补助或贴息事项发生时间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20日,发生地点在兰州市域范围内,不在此期限和地域的不予补贴。

  (三)同性质或同内容的补助或贴息事项不重复补贴,以往已经补贴的事项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九条申报补助或贴息事项的单位或个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留存,如没办法提供,则提供复印件。报送时,需携带原件用于现场对照检查。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时,应准确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并积极努力配合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完成有关的资料的查验工作。有以下情况的,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不受理补助或贴息申报或取消资格: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查实弄虚作假后接受任何处罚的声明。

  (五)统计部门出示的文化产业统计单位证明函及上两个年度的文化产业增加值(仅限文化产业单位);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本细则第一章条款申报补助事项时还需补充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第七条时: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拍摄许可证;电影类:国家新广总局公映许可证、发行放映合同(含发行放映方的许可证)、院线排片表、票房收入证明;电视剧、纪录片类:省新广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台购片合同以及播出证明(注明播出日期、集数,加盖单位公章)、带有台标的播出视频截图、购片款到账证明;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八条时:文化部门演出备案文件;演出场次、职员说明及标明材料;演出成本核算的专项审计报告(附场租或演出等相关合同、票据);演出收入凭证;演出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九条时:影视动漫版权登记证明、作品视频光盘;播出类:电视台购片合同以及加盖播出单位公章的播出证明(注明播出日期、集数及总时长,加盖单位公章)、带有台标的播出视频截图、购片款到账证明;获奖类:省级以上奖项文件或证书;入选类: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名录、文化部计划的相关文件或证书;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条时:游戏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游戏作品出版备案通知、游戏作品光盘;网络版类:游戏运营备案通知、在线网址及测试账号、近期实时游戏截图;单机版类(分为线下或线上):线下销售合同、销售款到账证明,线上下载地址及下载量截图证明、游戏收入说明及凭证;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一条时:出版社的相关出版发行证明(注明出版发行时间、书号、印数,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作品的正式出版物;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二条时:产品品种类型、水平、技术等方面的说明及证明材料,产品认证或审批文件,产品实物或照片;产品营销售卖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产品奖项文件(证书);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三条时:产品说明及证明材料、产品出口合同、产品出口通关手续留存证明、产品出口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四条时:活动说明及证明材料、场地租赁或使用合同、交费或收费凭证;无政府出资说明文件、活动成本专项审计报告;活动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五条时:展会说明及证明材料(注明主办单位、级别、面积、参展单位等)、展会场地租赁或使用合同、交费或收费凭证;无政府出资说明文件;展会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三、四、五条和二十三条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或审批通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投资和营收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和营业收入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收款凭证等)、项目建成后运营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六条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或审批通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投资和营收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和营业收入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收款凭证等)、项目建筑面积证明(如租赁合同、物业费缴费凭证、不动产证书等)、项目建成后运营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七条时: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文化场所(经营)许可证或备案通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项目建筑面积证明(如租赁合同、物业费缴费凭证、不动产证书等)、项目建成后现场使用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八条时: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项目投资和营收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和营业收入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收款凭证等)、项目建筑面积证明(如租赁合同、物业费缴费凭证、不动产证书等)、改造或建设前经营场所室内环境照片、项目建成后运营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十九条时: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印刷经营许可证、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款凭证、设备价值证明等)、项目建成后现场使用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二十条时: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娱乐经营许可证、项目投资和营收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和营业收入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收款凭证等)、项目建筑面积证明(如租赁合同、物业费缴费凭证、不动产证书等)、改造或建设前经营场所室内环境照片、项目建成后运营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二十一条时: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项目投资和营收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和营业收入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收款凭证等)、项目建筑面积证明(如租赁合同、物业费缴费凭证、不动产证书等)、改造或建设前经营场所室内环境照片、项目建成后运营现场照片、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第二十二条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项目研发的硕士、副高职称以上技术人才的学位或职称证书、使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项目投资和营收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实际费用开支和营业收入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收款凭证等)、其它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申报融媒体平台类还需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报贷款贴息时还需提供: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报告,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及计算传票(利息结算单)、收款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上成立由市委宣传部相关领导任组长、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审核组,负责补贴对象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审定:

  预审: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相关科室联合对补贴对象提交的申报资料做预审,向审核组提交预审报告。

  审核:审核组对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县两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可对已完成的补贴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对查实弄虚作假的,市财政局收回补贴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补贴资格,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及媒体曝光,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权举报在补贴审批、拨付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为应对不确定的变化因素,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对补贴条件和标准可进行适度调整。

  第三十六条对特大型文化产业项目(投资10亿元或以上)、特殊性文化产业项目(市委、市政府着重关注的项目)、列入文化旅游体制改革相关项目和构建现代化文化旅游业市场体系项目事后补贴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单位,不再享受本细则。

  1.本申请表用于申请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在填写本申请表之前,必须认真阅读《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宣发〔2018〕10号),并保证严格遵守其中各项条款;

  2.填报单位一定要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准确无误。评审机构对其拥有依法核实的权利,一经发现有虚假信息,本次申请将自行作废。如遇虚假填报或填写内容不完整而产生纠纷或导致损失,相应责任由填报单位自行承担;

  3.请仔细填写与项目有关的内容,文字表述要求准确简练、完整规范,如若内容不全、数据不真、出现差错,视本次申请自行作废;

  4.所有材料,请按申报规定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填报资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并一同上报,材料概不退还,如需保留请自存;

  5.填报的所有信息将向参与评审的专家公开,无需另行征求填报单位意见。评审机构在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后,仍有部分或全部信息在评审过程中泄露的,评审机构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包括: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在市场中的地位、人员情况、发展形态趋势及发展预测等,限1000字,可附件并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 单位于 年 月 日在我行贷款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 ),截止 年 月 日,共需支付利息 万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公平、公正、阳光、有效使用,现承诺如下:

  二、坚决执行《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承诺书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三、按照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不带情感偏向,对有一定的问题、不规范、不合乎条件的项目不侥幸、不凑数。

  六、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或别人谋取利益,不向资助项目相关单位索要回扣或好处费等。

  以上十条,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承诺,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注:此承诺书为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兰州市委宣传部留存,一份市文旅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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