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拟推进差旅体系建造,住宿费、交通费等将与携程等第三方渠道结算。针对住宿费,第三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可以给我们供给住宿明细清单,但发票项目为“旅行服务费”。讨教税官,假如本质为住宿费,但发票为“旅行服务费”,是不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厦门税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规则:“单位、个人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运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应当依规则开具、运用、获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则“一切单位和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付出金钱,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可以要求改变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则:“不符合相关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报销凭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