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日期:2023-12-14 19:05:02 浏览量:15次

  旅程是旅游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目前,旅游纠纷的发生大多也是集中于此,根本原因是旅行社对相关联的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有权利失衡的条款。行程安排最重要的包含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1日计).

  旅游团的最低成团人数必然的联系到旅游团能否组团成功,因此,当事人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能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也可以延期出团或改变其他线路出团。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1)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包括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还有是不是需中转等信息。

  (2)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应当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酒店如未评星则直接写明酒店名称,不可使用“准四星”“四星待评”等模糊用语;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3)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应当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用餐标准应明确具体,如写明“人均20元”,“每桌12菜一汤”等。

  (1)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及时间,应当明确旅游线路内容有景区点和游览项目名称等,以及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这里的“自由活动”,是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自由活动时间,是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时间。

  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一般包括: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水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问题导致的赔偿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约定旅游费用,包括币种(以人民币支付还是以外币支付)、交付期限、交付方式(一次付还是分期交付)、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等。从目前来看,由于旅行社的竞争很激烈,旅游费用方面往往存在不实的情况,作为消费者,报名参团的时候不能光直观看一个价格,还要看旅行社的信誉和质量以及实际到旅游目的地以后,是不是真的存在自费问题、购物问题、擅自增加项目问题。在出行前一定要把价格确定好,钱款包括的内容,儿童包括的内容,成年人包括的内容,都要问清楚,是否包括自费项目、机场建设费等也要问清楚。

  旅游合同既要维护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旅游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法律和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旅游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例如,旅游合同中应当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约定旅游者不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不按法律规定转团或者取消预定,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等。

  当事人还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签约地点和日期,以及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以上事项,既能够保证旅游合同的顺利实施,也能及时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做监督,应当在旅游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此外,转团安排、意外险购买提示、各种安全须知、其他温馨提示等,通常也在合同签订时一并在合同中或者合同附件中告知游客。

  实践中,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旅行社应当对旅游合同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特别是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的内容,更应当向旅游者作详细说明。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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