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办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1.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经过增值税发票办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主动显现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称号”或“项目”栏次中
2. 2018年2月1日起,月出售额超越3万元(或季出售额超越9万元)的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出售不动产外)
3. 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应经过增值税发票办理新系统开具,发票“车价算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别的的费用,应当独自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