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 规范 保护 发展

来源: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日期:2024-03-23 00:49:31 浏览量:15次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条例自2005 年制定后的首次全面修订。《条例》既是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发展促进法,也是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的行为规范法,又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权益保护法。当前,山东省委、省政府格外的重视旅游业发展,将其列为优先发展、重点支持的服务业,要求努力使旅游业成为转方式调结构的先行产业,推动其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恰逢其时,对于推动依法治旅,实现山东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建设旅游强省,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战略意义,是山东旅游业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新《条例》由七章六十四条组成,内容涉及总则、旅游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与以前相比,增设了第五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用立法的形式,界定了山东省发展旅游业的路线、方针、原则和目标,同时,《条例》界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旅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职责,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第二章“旅游促进和发展”部分则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旅游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资金支持、 金融支持、土地支持、城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特色街区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本运作、市场拓展、特色旅游等。第三章“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保护”主要就旅游规划的审批程序、旅游规划的基本内容、公共建设项目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旅游景区的最大容量控制、节能减排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 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旅游救济渠道等。第五章“旅游监督管理”主要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旅游服务热线以及旅游投诉管理等。第六章是“法律责任”,主要界定了旅游管理者和经营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相关处罚。第七章“附则”说明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

  新《条例》是在2005 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立足山东省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要,在继承已有的立法经验,针对山东省旅游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为推动山东省旅游业科学发展,就一些关乎长远和大局的政策、措施、办法、规范等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促进、规范和保护,构成了整个《条例》的主要框架。

  一是突出了促进扶持。当前,山东旅游业发展正处在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战略提升期,如何将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业发展做出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及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旅游业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变成地方性法规,把党委的主张、政府的政策措施变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以体现其高度权威性,保持其长期稳定性,促进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本次修订条例的重要目的和突出特点。和 2005年《条例》相比,虽然都是单设一章,但是这次修订内容更丰富、更详实,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有关旅游促进的内容和条款也突破了第二章的约束,贯穿了整个《 条例》 。 例如,《 条例》 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将山东省旅游产业定位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对近年来山东省推出的好客山东旅游品牌予以确认。《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这必将进一步营造发展大旅游的浓厚氛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务活动中的交通、 餐饮、 住宿、 会务、 考察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一直是制约山东旅游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这次修订《条例》也得到了有效解决。将主张和政策纳入《条例》,有利于在旅游业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的提升,旅游业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形式,如近郊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民俗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滨海海洋旅游等,还有会展、赛事等大型活动,包机、专列、邮轮等专项旅游是近年来旅游业发展的亮点和热点。为促进这些旅游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本次条例修订中也对相关职能部门设定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城市旅游一直是山东旅游发展的重要支撑点,而其中近年来形成的城市特色街区成为城市旅游的热点和亮点,《条例》首次对如何支持旅游城市和城市特色街区建设作出了规定。另外,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广大职工拥有的可休闲时间慢慢的变多,这为旅游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创造了可能。同时,休假和旅游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益。本次修订对职工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旅游也作了规定,并且明白准确地提出鼓励利用旅游景区年票、通票等形式,推动大众旅游发展。

  二是加强了规范监管。《山东省旅游条例》既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良好、健康、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的基础和前提。为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条例》单独拿出一章的篇幅设置了“旅游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为保障旅游安全,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阀”和“消火栓”,《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旅游安全。《条例》还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规定了旅游景区的最大容量控制及其公告制度。《条例》还就当前旅游者旅游中反映比较强烈的旅游服务热线、旅游投诉等做出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全国统一的旅游服务热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 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公共服务,并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卫生等公共服务热线形成联动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投诉制度,设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旅游市场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健全旅游投诉管理机制和工作程序。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旅游资源保护不力、旅游规划执行难问题,《条例》第三章明确了旅游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旅游规划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论证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公共场所及进行旅游相关项目建设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从而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旅游规划的严肃地位,为规范旅游资源开发行为奠定了基础。

  三是强调了权益保护。旅游立法的根本出发点之一就是依法保障旅游者的旅游权利。为实现旅游者的旅游权利,《 条例》从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界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旅游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营业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解答,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和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针对当前旅游车船安全事故较多并严重危害旅游者的旅游权利,《条例》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拥有相对应资质,运输旅游者的车辆、船舶等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并规定了其运营行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是近年来广大旅游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本次修订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作出了制约和限制,其中规定门票调整决策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能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允许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额,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2005 年《条例》相比,虽然将原来两章的内容融为一章,但是内容更有明确的目的性,也更具操作性,尤其是保障权益的措施更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条例》突出创新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和外省的旅游立法及 2005 年《条例》相比,这次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

  一是创新性。《条例》的这次修订是在2005 年《条例》基础上进行的,目的是让我省地方旅游法规更贴近省委、省政府的旅游战略决策,更加有利于保障旅游者旅游权利,更符合山东旅游发展实际。 为此,《 条例》 对指导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规范等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发展。新《条例》仅仅完全保留了原条例的2 条,大部分内容都是做出了修改和新创设。比如《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和市场需求,有重点地开发境内、境外旅

  游市场。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重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中应当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新闻媒体应当将好客山东品牌推广纳入公益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应当注重民间传统文化、现代风貌和地方特色相协调,规划和建设购物、餐饮、娱乐、健身等特色街区,完善城市郊区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建设环城市旅游休憩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支持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依法设立的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享受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待遇,以及积极发展其他特色旅游等,都是本次修订新创设的内容,也是新《条例》的地方特色和立法亮点。

  二是前瞻性。2009 年,山东旅游接待和总收入分别位居全国第3位和第4位。从规模和位次上看,山东正向旅游强省迈进。然而,就市场占有率、消费以及创汇等多项指标看,山东省旅游业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当前,山东省旅游业正处在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此,《条例》除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旅游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的根本原则之外,首次提出建设国际观光与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长期目标,从而把山东省旅游业的地位、 作用和发展目标提到了一个很高的档次和水平。同时,《条例》在实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前提下,对如何促进和保障旅游新业态发展、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大型旅游活动的开展以及旅游企业的壮大等方面都作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规定,为深化旅游业的改革和逐步发展旅游业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法规的导向功能。

  三是操作性。制定行为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适用规则,对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做调整。但是,规范本身假如没有可操作性,就只能成为字面上的法,“好看不好用”,不能体现应有的立法效益。为了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条例》既注重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行为以及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的实体规范,又十分注重其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程序制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条例》明确旅游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整目标责任制,定期对旅游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同时界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这些都确保了《条例》能获得很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旅游安全及市场监督等环节存在的部门缺位、越位和不作为等现象,《条例》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且明确有关规定法律责任,这为《条例》落到实处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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