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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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闻党报早读热点·视点·观点(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程单。旅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服务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依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能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程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改变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对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问题造成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旅游者还能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问题造成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对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问题造成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责任;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问题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能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也能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问题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安排旅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控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对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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