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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4-01-01 08:07:19 浏览量:15次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的能够反映独特的自然风貌或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特色比较集中的景观;

  (2)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是这些价值和功能的综合体;

  相对于一般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政府命名。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

  相对于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据的法律地位较高,是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相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虽然都有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作为管理依据,都突出强调“保护第一”的原则,但由于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主要是永久保护和学科研究,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因此,两者在设立目的、性质、服务对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风景名胜区区别与自然保护区还具有提供社会公众的游览、休憩功能,具有较强的旅游属性。

  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海滨海岛类、特殊地貌类;城市风景类;生物景观类;壁画石窟类;纪念地类;陵寝类;民俗风情类;其他类。

  截止2008年7月,在中国已经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37处世界遗产,有20余处是或者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是我国名胜区工作的根本原则。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

  中国特色的风景名胜区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共资源领域发生的重要历史性的变革之一。

  首先,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要求,促进风景名胜区功能和作用的全面发挥;

  主要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和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个部分,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名胜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一样程度的要求。

  在核心景区,严禁建设楼堂馆所和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严控与资源保护和风景游览无关的建筑物建设。

  在一般景区,要禁止建设破坏景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以加强对区内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一般由一次性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年游客容量三个层次表示,具体测算方法可分别采取了: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等。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设计的成果包括四部分: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

  包括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一类用地,如风景游览区、旅游接待区、商业服务区、文化娱乐区、休疗养区以及各种不同规模的游览间歇点或中转连接点等;属于旅游服务基础设施的二类用地,如各种交通设施与基础设施的用地;属于间接为旅游服务的三类用地,如管理用地、居住用地、旅游加工业与农副业用地等。

  一般应包括规划依据、基本概况、景观资源评价、规划原则、布局规划、景点建设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览与道路交互与通行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控制要求、植物景观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环保等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主体是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通常能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自行承担全部编制的相关工作;二是牵头组织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体是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一般能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自行承担全部编制的相关工作;二是牵头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编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包括甲级、乙级、丙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要求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只要求具备规划设计资质,但并没明确其资格等级,但一般应具备乙级以上(甲级或乙级)规划编制资质。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完善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核检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完善后,再由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参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审批。

  确需修改的,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种情况:因自然或人为原因,致使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原规划确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与风景名胜区新的状况不相适应的;经实践证明,原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的实际,难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难以促进资源合理规划利用的;因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变化,致使原规划确定的重大内容或重大问题与其相违背或冲突的;其他经认定需要修改规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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