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4-04-20 02:57:03 浏览量:15次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已将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8、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10、旅行社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1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13、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4、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25、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2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29、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30、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3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33、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34、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35、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36、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38、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和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4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警告、停业整顿

  4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警告、停业整顿

  46、旅行社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

  47、组团社对申请领队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

  49、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

  51、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

  53、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

  55、组团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57、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加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上述要求时未制止

  58、旅游团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59、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现将我局2011年10月21日制定的《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湘旅发【2011】22号),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我处对《湖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合法,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致,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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