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4-04-20 02:57:37 浏览量:15次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适用《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照《旅游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据《旅游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根据情节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标准。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方面分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有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能减轻处罚。(一)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四) 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多次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在依据《旅游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因案件复杂、需超出本规则及《裁量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阶次的,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旅游局批准。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依据《裁量标准》规定,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违法情节的阶次。第十三条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旅游执法机构及下级旅游主管部门适用《裁量标准》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发现适用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第十四条 在涉及适用《旅游法》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规则适用行情况的审查力度。发现适用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裁量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违法来得到的”未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查明的由同一当事人实施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来得到的的累计数额。第十七条 行使《裁量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规则和《裁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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