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三)

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4-04-20 02:57:54 浏览量:15次

  (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结案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由、案源、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复议和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承办人结案意见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十条案卷材料可大致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请示报告与批示、集体讨论材料、涉密文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第七十一条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和纠正;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和纠正。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协调和指导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十四条对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能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通过案卷评查和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举报时,能够直接进行调查、查询,调阅旅游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监督中,发现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罚不当或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等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汇总本地区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并对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提出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8月31日和翌年2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案件汇总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第七十八条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案件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按照信访、纪检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机构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八十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能采用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案卷评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本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十一条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均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旅游行政处罚权由其他部门集中行使的,其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参照适用本办法。

上一篇:所有旅行社和导游注意这些行为将会被处罚!
下一篇:政策解读丨省发改委修订出台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