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旅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经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发布。《旅行法》分总则、旅行者、旅行规划和促进、
缔结包价旅行合一起,旅行社应当向旅行者具体阐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程开端前向旅行者供给旅程单。旅程单是包价旅行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托付其他旅行社署理出售包价旅行服务产品并与旅行者缔结包价旅行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行合同中载明托付社和署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按照本法规则将包价旅行合同中的招待事务托付给地接社实行的,应当在包价旅行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与团队旅行的旅行者依规则投保人身意外损伤稳妥。
(四)旅行者应当留意的旅行目的地有关规则法令、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忌讳,按照我国法令不宜参与的活动等;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行者组团旅行,因未到达约好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能够解除合同。可是,境内旅行应当至少提早七日告诉旅行者,出境旅行应当至少提早三十日告诉旅行者。
因未到达约好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行者书面赞同,能托付其他旅行社实行合同。组团社对旅行者承当相应的职责,受托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当相应的职责。旅行者不赞同的,能够解除合同。
因未到达约好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行者交还已收取的悉数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程开端前,旅行者能够将包价旅行合同中本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因而添加的费用由旅行者和第三人承当。
第六十五条 旅程完毕前,旅行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交还旅行者。